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经商,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路**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 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完毕后,于2019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2月13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日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人周某某以实际控制的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签订虚假合同、编造贷款理由的手段,先后从宿州市农商银行办理贷款3笔合计1.13亿元。
其中:1、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贸易背景,编造贷款理由,使用该公司与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项目承建商王某甲)签订虚假的装修合同(**商城20栋内外装修合同),并向银行部门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账务往来等贷款申请资料,以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城20号楼房产作抵押,向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8000万元。该笔贷款具体办理是由周某某联系银行,安排公司会计陈某某制作的虚假贸易合同、虚假的财务报表资料,办理抵押评估报告,准备公司基本材料等贷款资料。8000万元贷款下发后,由周某某支配、改变了贷款用途,一部分用来支付拖欠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甲)的工程款,一部分用来偿还借款,还有一部分转入鞋城管委会账户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后该笔贷款逾期。
2、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实际控制的宿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装修合同,并向银行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账务往来等贷款申请资料,以**商城1、4、8号楼的3层房产设置抵押,向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2000万元用作**商城15#、19#房室内外装饰工程。该笔贷款是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联系银行,安排财务人员陈某某制作的虚假财务报表资料、编造的虚假贸易合同、组建贷款资料。贷款下发后,由周某某支配、改变贷款用途,2000万元贷款汇款至**建筑账户,又经十数次流转后,1350万元用于还宿州**置业于2013年2月份在公司农商行的贷款、550万元用于交税、50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建筑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汇入郑某某账户,后该笔贷款逾期。
3、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贸易背景,编造贷款理由,与其实际控制的东台市**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台**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商品购销合同,并向银行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账务往来等贷款申请资料,以**商城2号楼第三层的房产设置抵押,向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300万元。该笔贷款具体办理是由周某某负责联系银行,安排陈某某制作的虚假财务报表资料,编造的虚假贸易合同,陈某某组建好贷款资料后送到银行,贷款下发后,于2014年1月21日打入贸易合同对手东台亿龙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经多次流转资金回流至宿州**置业账户,经周某某决定,其中1180万元转入宿州五建**项目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0万元转入周某某个人账户、20万元转入林碎块账户、25万元转入华夏超市,剩余55万元分多笔转入个人账户及支付贷款利息,后该笔贷款逾期。
上述贷款合计1.13亿元,经对三笔农商行贷款的资金流向和贷款资料核查发现,2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两笔农商行贷款的申请事由均是虚构的,经向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实,签订的建筑、装修合同仅是为了从宿州市农商行贷款,该建筑、装修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银行放款后,被周某某挪作他用;1300万元的农商行贷款是以购服装鞋帽为由,但经核查,购销合同的用途仅是为了编造贷款理由,并未实际履行,该笔贷款最终被周某某用于支付拖欠**建筑公司王某甲的工程款。
上述三笔贷款均虚构了贸易合同和交易背景,银行贷款下发后,均被周某某挪作他用,改变了贷款实际用途,且三笔贷款到期后均未及时归还银行本息。
2018年9月5日,涉嫌骗取贷款罪的被告人周某某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施工合同、验资报告、资金流转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陈某某、许某某、王某乙、刘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王某丙、左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宿州市昌平房地产估价咨询事务所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检察员:唐浩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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