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浙江省。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2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枢纽管理局与被告人张某某(已提起公诉)签订“**合同”,将洛河**之间的河道范围,以疏浚河道的名义承包给张某某用于开采河砂(承包期限: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张某某每年向**水利枢纽管理局缴纳保证金30万元、管理费每年5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年55万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承包了上述河段北岸范围开采河砂,周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承包费共计67万元。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周某某在卢某某以卢某某**砂场的名义非法采砂,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周某某将自己非法开采的河砂92535方、毛料2010方、碎石210方销售给三门峡**有限公司搅拌站等企业或个人,销售金额合计3742050元。案发后,卢某某公安局当场查获周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石毛料7049方,经卢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85433.88元。周某某非法开采的河砂价值总计382748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验票清单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破坏环境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伟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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