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街道办事处**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易门县**乡**红砖厂采土场开采砖瓦用页岩矿时,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经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鉴定,越界开采的页岩矿价值人民币24.69万元,上述违法所得已被易门县自然资源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采矿许可证等;2.证人赵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青青
检察官助理:王 哲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65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