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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2019年6月27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12月6日被抓获归案,于同年12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河道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陈某某、薛某甲、薛某乙(上述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广东省英德市北江干流红庙角等河段盗采河砂约20船,共计约5142立方米,价值约人民币411630元。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采砂船1艘;

2.书证:《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等2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飞燕

2020年2月2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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