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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永州市**村**组。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冷水滩区**镇**村租用**组**山林地,准备进行油茶改造,**组对**山林木要进行处理,**村村委会当时想出资1.5万元购买,并于2020年6月10日到冷水滩区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冷水滩区采字[2020]0610001号),采伐树种为马尾松。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得知**组要卖**山上的林木,遂由齐某某找到组里表示愿意多出1万元,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山上的树木。**组召开组民大会,同意以2.5万元的价格将**山上的林木出售给齐某某等人,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有口头约定。2020年6月19日,齐某某等人交了2.5万元树款,此款由**村村秘书张某甲代**组收取。这2.5万元由齐某某、蔡某某志二人共同出资,被告人周某某负责现场砍树事宜,没有出资,三人约定砍伐林木获利后,利润平均分配。被告人周某某在**镇开办木材加工厂,知道砍伐林木需要办理砍伐手续,香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收购或者砍伐的。在2020年8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对**村办理的采伐许可证上砍伐林木的树种、砍伐强度、面积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张某乙、贾某某对**镇**村**组**山上的松林、杂木、樟树进行砍伐。经现场勘查,**山砍树现场被砍伐的樟树共计18株;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组**山一带被非法采伐的18株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总蓄积为1.9862立方米。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永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书;2.证人齐某某、蔡某某志、张某乙、蔡某某能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4.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永州市冷水滩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林业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永州市冷水滩区**镇长木塘村周新屋组,联系方式:1860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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