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7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室。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委托快递员石某某将一个鞋盒从延吉西车站通过高铁托运至长春。当日14时30分许,石某某将鞋盒带入延吉西车站过安检时,安检员发现鞋盒里有疑似熊掌骨的物品,随即报警。民警通过检查发现盒内有木耳、锡纸包装的疑似熊掌骨和麝香类物品。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熊掌骨来源于食肉目熊科棕熊,麝香为偶蹄目麝科麝的麝香腺囊;棕熊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麝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鉴定,麝香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熊掌骨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照片说明、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说明、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
(二)证人林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乔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石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辨认笔录;
(六)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李雪梅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壹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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