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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78********,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湖南省湘乡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组,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在湘乡市月山镇红日村红星村民组租用了一间民房,取名“红日药店”,从此开始给周边的群众看病行医、注射药物。被告人周某甲的非法行医行为分别于2017年4月16日、2018年6月19日、2019年6月14日三次被湘乡市卫生健康局(原名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其在接受完处罚后依旧在当地非法行医,并于2019年12月4日被再次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湘乡市卫生健康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展丽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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