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村**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4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今,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其“祖传秘方”为他人治疗牛皮癣等皮肤疾病,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底,龚某某从周某某口中得知其有“**”可以治疗**癣。经龚某某介绍,周某某答应为廖某某治疗牛皮癣。后龚某某、廖某某一同前往周某某租房,周某某使用事先配好的“祖传秘方”(砒霜、斑蝥、断肠草、枯矾、白醋混合物)擦拭、涂抹廖某某患处。三日后,周某某再次利用“祖传秘方”治疗廖某某皮肤病。
2、2019年7月左右,蒋某某得知周某某有******,随后与周某某联系。周某某表示蒋某某的**病可以利用其“**”治疗,但需要5000元钱,后经还价谈成2000元钱。之后周某某来到蒋某某住处,使用事先配好的“**”(**混合物)擦拭、涂抹蒋某某患处。此后每隔三天周某某以相同方法为蒋某某治疗一次,一共治疗4、5次。
3、2020年3月下旬,张某甲因得知周某某有**可以治疗**,后找到周某某咨询其兄张某乙患有牛皮癣是否可以治疗。周某某看到张某乙患处照片后说可以治疗,并要张某乙来常德。同年3月29日20时许,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等人一同吃完饭后,来到张某甲位于常德市甘露寺**大楼的租房中。周某某使用事先配好的“**”(**混合物)擦拭、涂抹张某乙患处。涂完后张某乙的弟弟张某丙向周某某讨要了一小瓶该“**药”。次日3时许张某乙出现中毒反应,8时许被送往常德市**人民医院救治,于当日21时许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周某某位于武陵区**街道**社区**组的租房内进行搜查,缴获两瓶咖啡色液体混合物:一瓶约有1000mL咖啡色液体混合物,草绿色瓶盖,经对该瓶中液体鉴定,未检出斑蝥素、钩吻素甲、钩吻素子,检出砷元素,含量为8.39µg/mL;另一瓶约有800mL咖啡色液体混合物,灰色瓶盖上套有绿色拉环,经对该瓶中液体鉴定,检出斑蝥素,未检出钩吻素甲、钩吻素子,检出砷元素,含量为4.48mg/mL。公安机关还从张某丙处提取到一小瓶约40mL咖啡色液体混合物,经鉴定,检出斑蝥素,未检出钩吻素甲、钩吻素子,检出砷元素,含量为4.65mg/mL。
经鉴定,张某乙系急性砷化物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警登记,到案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无行医资格证明材料,通话记录,张某乙的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罗某某、龚某某、廖某某、蒋某某、田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4、含砷液体三瓶,咖啡色粉末一袋,微型电子秤等物证;
5、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死因鉴定书等;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危害公共卫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六张;
3、物证五件;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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