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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行医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于2016年7月4日、11月22日分别在贵阳观山湖区上麦村2组、观山湖区上麦村雨露庄开办诊所非法行医时,二次被贵阳市观山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9年4月29日,周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开办诊所非法行医时,被贵阳市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查获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在位于贵阳观山湖区上麦村4组所开办的诊所内进行非法行医时,被贵阳市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药品出库单据、行政处罚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和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三次因非法行医后仍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被查获,案发后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害人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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