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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4月份开始,通过微信接受“买码人员”下注地下六合彩,然后通过微信报给上线“卫大”(待查),待开奖后再进行资金结算。周某某共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294350元,其中,第114期接受下注金额为54400元,第115期接受下注金额为52400元,第116期接受下注金额为55900元,接受宋某某下注金额为62900元,接受宋富平下注金额为68750元。

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双峰县永丰镇城西小区被抓获,被扣押记录纸、笔记本等物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与他人共同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周某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彩银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5册,笔记本1个,六合彩资料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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