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村**组。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一辆车牌为粤LY0****的红色福田牌货车从福建省云霄县常山高速公路旁装货后运往广东省潮州市。当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所装载货物是烟草制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予以运输,当其驾车途径饶平县黄冈镇迎宾大道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被粤闽高速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从车上查获烟丝2625公斤(15公斤/袋,共175袋)及手机等物证。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检验:送检的烟丝为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
经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现场查获烟丝数量2625公斤,价值为人民币192938. 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烟丝、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他人的雇佣下非法运输烟丝,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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