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街**号,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1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刘某某(已起诉)处以明显低于邻水县烟草专卖局批发价的价格购买假烟,并对外销售给何某某、周某某等人进行非法获利。截止案发,被告人周某某的非法销售金额8.655万元,其中非法获利1.185万元。
2020年6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销售金额为8.655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磊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266****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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