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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万州区**大道****单元**室家中通过互联网从网名为“老胡”、“666”等上家进购硬中华、软中华、芙蓉王、黄鹤楼等香烟,利用快递进行异地销售,卖给杨某甲香烟后获款44170元,卖给张某某香烟后获款24661元,卖给金某某香烟后获款20605元,卖给周某甲香烟后获款33548元,卖给杨某乙香烟后获款24521元,卖给陈某某香烟后获款2080元,共计人民币149585 元,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时,当场查获涉案卷烟36.2条。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36.2条涉案卷烟中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4.9条,伪劣卷烟6.5条,真品卷烟4.8条,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鉴定36.2条卷烟合计批发价10953.498元,零售价12750.967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香烟,作案时使用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交易记录、转账付款记录、快递信息、视频截图、付款记录截图、微信收入记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截图、微信支付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XY汕尾出口现货价格表5.13更新、工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办案说明;

3.证人张某甲、陈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金某某、张某某、周某甲、田某某、韩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周某某发快递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1112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33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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