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司机,群众,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队**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7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徐大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烟花爆竹并对外销售,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2万元,非法获利1万元。202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82件。
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烟花爆竹82件;
2.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庄某某、徐某某、方某某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丽
检察官助理:季于翔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65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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