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54********,汉族,高中文化,住涟源市**镇**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7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杨市镇**社区其家一楼开的眼镜店内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或现场开单的方式卖特码,销售地下六合彩,并将上述码单金额上报给庄家,从中非法获利5%或8%。其中以周某甲手机微信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45104元、周某甲用彭某某手机微信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21060元、曾某某、姚某某、金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现金购买地下六合彩2210余元,共计金额68000余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
2018年7月26日,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抓获归案。
2018年7月26日,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微信及微信转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周某乙、姚某某、金某某、田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2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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