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二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庙**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共购买了价值325086元的汽油。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汽油存放于龙口市**街道**村南苹果园的油罐内,并以每升5.5元左右的价格对外出售,非法获利约1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主动到龙口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某某、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吉连
陈一梦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