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以本人及其母亲张某某、朋友王某某的名义先后在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随行付支付公司、卡友支付公司申领了12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采取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为他人信用卡还款过账期。具体操作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透支后无还款能力,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周某某,到还款日后周某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从信用卡中套取现金用于他人到账期信用卡还款,使到账期信用卡平稳度过银行还款期。后又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机从已还款信用卡中将还款资金套现归还前期套现信用卡,周某某每一万元收取220 元至240元不等(含银行手续费)的费用。2018年以来周某某合计套现金额为6221588.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实施信用卡套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涛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宗华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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