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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1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015年至2016年,周某某从刘某某(已判决)处购买数额为人民币58633.5元的烟草专卖品在元氏县**镇集市上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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