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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9********,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徐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正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福田镇街上买了一包种子,种植后发现是鸦片。周某某听说鸦片果实熬水喝能治病,遂将鸦片果实晒干存放于冰箱。2020年正月,周某某想收获鸦片果实给自己治病,于是在自家老屋坎坝下的田里种植鸦片种子。

2020年4月29日,周某某种植的鸦片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被依法铲除。经统计,周某某种植的鸦片共计1209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栗,隶属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

2020年4月29日下午,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种植罂粟现场将周某某抓获。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检材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林海

检察官助理:李帆

2020年7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关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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