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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5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6月1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份在位于河北省**县**镇**村自家北院西北角一块土地上种植罂粟,同年6月16日上午被公安民警检查时发现,经当场清点共计1840株。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送检的周某某自家北院中罂粟植株(尚未成熟)疑似物中检出可待因(C18H21N03)、吗啡(C17H19N03)、罂粟碱(C20H21N04)、那可汀(C22H23NO7)、蒂巴因(C19H21NO3)成分。

被告人周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旭彬

检察官助理:魏聪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在河北省**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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