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5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6月1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份在位于河北省**县**镇**村自家北院西北角一块土地上种植罂粟,同年6月16日上午被公安民警检查时发现,经当场清点共计1840株。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送检的周某某自家北院中罂粟植株(尚未成熟)疑似物中检出可待因(C18H21N03)、吗啡(C17H19N03)、罂粟碱(C20H21N04)、那可汀(C22H23NO7)、蒂巴因(C19H21NO3)成分。
被告人周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旭彬
检察官助理:魏聪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在河北省**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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