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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8****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宿迁市宿城区********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在宿城区埠子镇杨元村杨元组路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3月22日被现场查获,经清点并铲除,共计1160株,后经抽样鉴定该植物为罂粟。另查,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罂粟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前科情况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对其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1595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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