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9********,汉族,现住址和户籍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坊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古城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居委会**组村民周某某今年在其家中菜地种植8株婴粟,菜地围栏外面种植1株婴粟。这9株罂粟系当年自生,周某某对罂粟的生长进行了养护,案发前周某某砍掉2株罂粟秸杆炒吃用于治病。另查明:周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肥东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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