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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其家大门口外的菜园里。2019年12月6日经民警清点铲除罂粟苗共计为131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种植的1310株幼苗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31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6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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