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45********,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住尉某某**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蔡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其自家门前空地上种植罂粟,于2020年3月12日被排查蔡庄派出所民警排查中发现,经当场清点,所种植疑似罂粟幼苗共计2600株,经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鉴定,周某某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幼苗的全部为罂粟科罂粟。被告人周某某对其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年龄、身份的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现场图片,证明种植罂粟的现场情况;扣押清单证明罂粟被扣押的情况;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种植罂粟的情况;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种植罂粟的事实;4、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已年满76周岁,依法应当判处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云龙
何 涛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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