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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澄江县**镇**村委**村**组**号**号,现住云南省澄江县**街道**小区**幢**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4月10日,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听说罂粟果(俗称:大烟壳)能治疗感冒病,便将其打工时带回家中的三颗罂粟果实内的种籽播撒在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自己家房屋楼顶花台中。罂粟成长结果后,2020年4月10日10时许被澄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罂粟可疑物原植物1190株,罂粟果实可疑物313颗。随后民警将其种植的罂粟可疑物原植物进行了铲除。经鉴定,查获送检的样品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搜查、取样、辨认等笔录及其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代蕾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在家中;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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