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221954********,文盲,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告人周某某擅自将罂粟种子种植在中牟县**镇**村自家田地内,直至2020年3月20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周某某共种植罂粟1180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主动向民警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鉴定意见;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河南省中牟县**镇**社区**区**号楼;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