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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城关镇商永路*******,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周**在虞城县******号楼其儿子巩**家南边的小园子里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虞城县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对周**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10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巩**的证言;

3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10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武

徐桂芳

20204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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