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6********,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家后面的树林中发现林中树上有一窝小鹰,便邀请胡某某前来帮忙张网捕捉小鹰未果,之后有一天周某某在采茶时发现有一只小鹰从树上掉下来飞不远,便将这只小鹰逮回家进行喂养,后将小鹰与胡某某所捕获的小鹰进行交换喂养。该小鹰在胡某某处被依法扣押。
经鉴定,该鸟属于隼形目、鹰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黄田坝一花鸟市场外,看到有流动商贩在贩卖鹦鹉,便以1300的价格购买了两只和尚鹦鹉回家喂养、娱乐。后两只鹦鹉被依法扣押。
经鉴定,两只鹦鹉属鹦形目、鹦鹉科的鸟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本案的鹰、鹦鹉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代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 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学华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08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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