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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室,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14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初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架设张网在本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老芦公路东南侧树林处狩猎野生鸟类22只。

2020年1月14日,周某某因形迹可疑于浦东新区**镇**路**号西侧被惠南派出所民警盘查,被查获随身携带的野生鸟类尸体8只,并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数十只。根据周某某的供述,侦查机关在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的周某某住所查获捕鸟网6张、野生鸟类尸体14只,在**路**路东南侧树林处查获周某某架设的张网2张。被查获的22只鸟类均已被掩埋处理。

经上海浦东新区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22只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鸟类(有益、有经济、科研价值的)。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出具证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使用的8张捕鸟网为禁用工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周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主动交代自己的非法狩猎行为。

2.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刑事摄影件,证实周某某对非法狩猎行为发生地进行辨认,涉案网具、野鸟被依法查扣。

3.书证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使用的网具为禁用工具,查扣的22只鸟类已被掩埋处理。

4.书证上海市浦东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证实送鉴物鸟类22只均为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的三有保护鸟类。

5.书证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又十五日至四个月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李怡文

检察官助理毛颖洁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十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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