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安乡县黄***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9月16日被安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家菜园里用两根竹竿和丝网捕鸟,以供食用。至2020年9月16日被安乡县森林公安局干警当场查获时,其捕获各种鸟类136只,其中死体132只,活体4只。经鉴定:所捕136只鸟类均为中国三有保护鸟类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疾病诊断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食中国三有鸟类和湖南省地方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0736-4******)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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