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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林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临武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和2020年2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临武县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于夜间利用矿灯照射的方法,猎捕棘胸蛙(俗称:石蛙)、虎纹蛙(俗称:泥蛙)卖给临武县**镇*8农家湘菜馆的老板赵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做成菜品出售给顾客食用。2019年6月13日,赵文祥电话联系周某某,询问是否抓到有石蛙和泥蛙。周某某说这两天抓到有10只石蛙,赵某某便要求周某某再收购一些泥蛙给他,约定第二天早上在**圩交易。2019年6月14日早上7点多钟,在**圩上,周某某把自己捕获的10只石蛙和收购来的7只泥蛙分别以90元一斤、3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了赵某某。当天在临武县森林公安局的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农家湘菜馆内有野生动物,此案遂案发。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其结果为: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鉴定活体动物19只(条),其中2条为乌梢蛇(过山标),重2.6千克,学名Zaocysdhumnades,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10只为棘胸蛙(石蛙),学名Quasipaaspinosa,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7只为虎纹蛙(泥蛙),学名tigerfrog,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捕棘胸蛙1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虎纹蛙7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晓军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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