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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茄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租住武宁县**镇澧溪政府旁黄某某家。2004年因寻衅滋事被劳教一年三个月;2006年11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2月1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段**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和陈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7日、18日、19日连续三个晚上在武宁县**乡**村“棉花坪”山场上架设电网用以猎捕野生动物。

2018年7月28日,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武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和禁猎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和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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