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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渔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桥下。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往后2个月内,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多次在东台市**镇**河闸**闸内的水面,利用捕鱼的丝网非法捕获野生水鸟20余只,后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0余只野生水鸟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三有动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被告人周某某辨认现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有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梅晓丽

2020414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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