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保定市涿州*****站协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定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保定市竞秀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保定市涿州甲秀路以100元的价格购买5个球蟒蛋,并购买温控和加热垫在家予以孵化,自7月16日至18日共计孵化出5条幼球蟒,被保定市森林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被查获的五条幼球蟒、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球蟒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