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着鄂C****8号皮卡车到竹山县双台乡普渡村村民某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950元的价格购买了已去内脏的麻羊子一只,周某某支付给某某某的妻子杨某某现金1950元钱。当晚22时许,周某某将收购的野生动物拉回家正在剥皮腌肉时,被森林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0年1月3日,经竹山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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