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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玉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期间开着自家牌**东风牌面包车去江川区**乡赶庙会的过程中,在江川至**乡**路**村岔路口处,看到有一人在公路边兜售“野鸡”,其以350元的价格私自购买1只“野鸡”(明显高于野鸡市场价格)带回家中饲养,养了一段时间后,一位老师告诉他这种“野鸡”学名叫白鹇,并给了他一本《江川县生物多样性》宣传读本。被告人周某某在得知自己饲养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后,未主动上交而继续饲养。案发后,经聘请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对依法扣押的1只疑似白鹇活体的物种、保护级别和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野生动物活体检材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鹇(Lophuranycthemera),该物种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价值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查获的白鹇活体证实本案犯罪事实的发生;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证实犯罪事实为被告人实施和提取证据的合法性;3.司法鉴定意见证实疑似白鹇的物种、保护级别及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观赏为目的,未经批准私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活体一只进行饲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金芬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江川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联系电话:1518771****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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