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2月19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或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向墨江县**镇**村**组马某某(已死亡),收购疑似野生动物活体猴子一只,后周某某将非法收购的猴子带回家中驯养,至2020年2月18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野生动物活体物种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只猕猴价值标准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疑似野生动物猕猴活体1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移交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70885****;
2、被查获的一只活体猕猴现已移交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