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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在南部县老鸦镇梓桐村嘉陵江支流(长流子)河面上撒网捕鱼,当日7时许,南部县公安局民警在南部县老鸦镇梓桐村河边巡逻时将被告人周某某查获,并现场查获渔网一副。2020年5月18日经南部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周某某使用的网具属于三层刺网,规格为长90米,高2米,外网目15CM,内网目4.6CM,由于内网目小于6CM,该网具为禁用网具。根据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全市禁渔管理工作的规定,春季禁渔区范围为南充市境内的天然水域,禁渔时间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正文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5144****;

2.全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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