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3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44********,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木孔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木孔镇**村**组**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金沙县公安局木孔派出所民警在金沙县木孔镇**社区**组开展工作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家中放有两支火药枪,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查获的两支火药枪进行收缴。经派出所民警询问,周某某承认被查获的两支火药枪系其所有。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所持有的两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金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收条等;2. 物证: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3.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某某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壹册共计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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