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40多年前在岳阳县**镇居住时,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支“鸟铳”,用于在山上打猎。1981年周某某一家从**镇迁移至**乡后,周某某经常对该“鸟铳”进行保养维护。2019年7月4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从周某某家中查获该鸟铳及钢珠弹药461颗、底火12颗,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送检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无证而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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