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61971********,汉族,初中文化,企业**,荆门市**磷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镇**村**组**号,住钟某某**镇**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经钟某某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1日被钟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A****3黑色奥迪轿车途径钟某某胡集镇高速公路收费站,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拦截盘查。民警从周某某放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的棕色手提包内搜出麻果一袋,经称量,净重4.64克;从棕色手提包内一白色铁盒里搜出麻果若干颗,经称量,净重2.21克;从棕色手提包内搜出一小袋冰毒,经称量,净重0.59克;从周某某裤子口袋内搜出麻果一袋,经称量,净重9.30克。周某某共计携带麻果16.15克,冰毒0.59克。经鉴定,公安民警自周某某棕色手提包内和裤子口袋内搜出的麻果、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的毒品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搜查笔录、现场查获毒品的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16.7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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