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1日刑事拘留;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路**号**居**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周某某租住地,将其抓获,在茶几抽屉里查获麻果3袋、冰毒3袋及白色粉末1袋,从凉台上查获红色浆状物1碗。经称量,上述麻果、冰毒及红色浆状物共重96.23克,上述白色粉末重6.19克。经鉴定,上述麻果、冰毒及红色浆状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白色粉末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2.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经过的说明;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717****;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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