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6日被罚款500元、2018年8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9月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贾某某(在逃)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向贾某某微信账户支付人民币8998元。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贾某某通过快递将毒品寄送至昆明市官渡区****菜鸟驿站。被告人周某某接到投递电话后驾驶云A*****轿车到菜鸟驿站取到毒品快递盒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后排座位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一袋。经提取、称量,被告人周某某从快递站取走和驾驶车辆后排座位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为90.99克和1.53克。经鉴定,上述总计净重92.52克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一部;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取样、封装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李某、杨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光盘17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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