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8〕3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现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号。2013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6年6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乘座王某某的甘JL****“长安”牌轿车从临夏返回定西,途径定西市安定区定临公路某某沟桥上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周某某丢弃在该车副驾驶侧马路地面上的毒品海洛因10.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