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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2********,彝族,初中,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乡**村委**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到姚某某前场镇与一位不知名的人购买疑似射钉枪改装的枪支1只,后被告人周某某将枪拿回家藏匿在牛圈中。2020年5月20日,姚某某前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周某某家中核实情况,经做工作周某某主动上交了自己非法持有的疑似改装射钉枪1只。经楚雄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朝祥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姚某某**乡**村委**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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