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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9********,彝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澜沧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镇**村**社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时,被告人周某某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射钉枪主动上交。经鉴定,其上交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民警进行宣传时主动上交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自家中,联系电话:1376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数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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