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现住冷水江市**镇**村**煤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将一支鸟铳藏匿在其居住的冷水江市**镇**村**煤矿内,并偶尔使用该鸟铳用于打鸟和看羊。2019年12月3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周某某吸食毒品的线索后,民警前往周某某住所,发现周某某吸食毒品并查获该鸟铳。
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2.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柯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凌
检察官助理:何鹭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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