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75********,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文盲,务农,住墨江县**镇**路**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墨江县公安局龙坝派出所接到县公安局扫黑办移交的**镇**村**一组**号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2019年10月10日,民警到达周某某家调查核实过程中,周某某主动将藏匿在家中的一支射钉枪、21枚射钉弹、0.81千克铁砂交给民警。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书;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墨江县**镇**村**一组**号,联系电话:1821403****.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3.涉案枪支、射钉弹、铁砂扣押在墨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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