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81********,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村委会**村**号。无前科。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楚雄市怀象街以360元钱在一家五金店里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和200颗子弹,经其组装后该枪支可以正常使用,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该枪支放于家中玉米堆里,用于打小鸟使用。2019年3月5日,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家玉米堆里将该枪支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太华

2020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址。联系电话:1352971****;

2、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