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76********,彝族,文盲,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村委**组**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州**县购买了两支火药枪和一些火药、铜炮嘴用于打猎,2019年8月28日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正宽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75830****);
2.刑事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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